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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改对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机会


融资租赁业案例

  上海A融资租赁公司(拥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资质)购进设备价值为1000万元,并将该设备租赁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500万元,3年租金合计1500万元。
  (1)在增值税扩围之前,A融资租赁公司购进的用于租赁业务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缴纳营业税25万(享受差额征税政策)。但是自09年税改——外购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之后,企业外购生产用设备、固定资产可以得到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将会优先选择外购而非融资租赁。
  (2)实行了“营改增”之后,A融资租赁公司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租金收入按照17%计提销项,即:A公司的税负由2011年的差额500万元乘以5%变为了差额500万乘以17%,且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在不增加税负的同时可以得到固定资产抵扣,因此企业税负减轻。同时,由于下游企业也可以得到抵扣,因此拓宽了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空间。
  GTS专家总结:
  “营改增”税改对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机会。上海的融资租赁企业应抓紧机会取得跨越式发展,并带动生产性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换代,扩大规模,取得规模经济,从而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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